节约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国节能减排的政策、法规、文件逐步出台,加速了我国推进节能减排的步伐。
一、一九九八年
199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标志着中国的节能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二条)。《节约能源法》的公布和实施确定了节能在中国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为中国的节能行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1998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要求:“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三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
二、一九九九年
1999年2月11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确定了“节能产品”的定义: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1999年3月10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明确: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的用能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 济贸易委员会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三、二零零零年
2000年2月18日,建设部发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该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规定: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要求“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该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交通行业实施节能法细则》(交体法发〔2000〕306号),规定:“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工作领导,建立能源管理机制,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能工作。”“交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制定交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措施和标准,保障交通行业合理利用能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交通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交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其耗能应当符合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不得验收。”等等。
2000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00〕438号)。
2000年10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指出:“要通过财政补助、减免有关事业性收费等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回用。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有关规定,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
2000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0〕38号)。
2000年1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环发〔2000〕235号)。
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意见》(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2000年12月2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施行《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125号),同时废止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25号)。其中规定:“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鼓励下列节约用电措施:(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二)降低发电厂用电和线损率,杜绝不明损耗;(三)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四)推广用电设备经济运行方式;(五)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六)推广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节能型变压器;(七)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八)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工艺的专业化生产;(九)推广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十)推广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十一)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
四、二零零一年
2001年5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进货渠道,严禁不合格汽油、柴油进入油品市场;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待技术成熟后,再推广应用。为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及其周围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该地区人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建设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已于2001年7月颁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1〕239号),通知指出:《节能标准》对夏热冬冷地区居建筑从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方面提出节能措施,对采暖和空调能耗规定了控制指标,达到了指导设计的深度。
五、二零零贰年
2002年6月20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建科〔2002〕175号)。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 号)颁布,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2002年10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7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施行,使我国从项目环评向战略环评迈进。这一法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常被简称为“一地三域十个专项”),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深入到总量控制、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
六、二零零叁年
2003年1月2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条例》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条例》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为了认真履行环保部门的职责,确保《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自2003年7月1日起全面贯彻实施,并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2003年6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03号)。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能源消费需求将持续增长,节能的战略地位更加突出,节能工作的形式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为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进一步推动我国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2003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定等部门发不了《关于200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3〕1038号),定于 2003年11月3日至8日,举办“200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该全国节能宣传周的主题定为:节能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003年10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3〕163号),“鼓励开发低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和生产工艺、使用技术。鼓励电池生产使用再生材料。”“鼓励消费者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方便销售商回收。”“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鼓励集中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等等。
2003年11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
七、二零零肆年
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2004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通知》要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制订并不断完善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目录,并研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节水设备(产品),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要充分运用价格调节机制,促进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各级财政要支持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并将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改造项目加大投资力度。”
2004年5月21日,为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资源节约工作,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建科〔2004〕87号)。
2004年6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年—2020年)》(草案),会议认为,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制定并实施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解决好能源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必须坚持把能源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稳定、经济、清洁、可靠、安全的能源保障,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利用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把能源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中国未来20年的发展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2004年8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2004年10月12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2004年11月23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函〔2004〕204号),旨在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引导我国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意见》指出,要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规范进行照明设施的建设,不得超标准建设;新建、改建照明项目必须采用科学的照明设计方法,推广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
2004年1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我国首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将实现节约2.4亿吨标准煤的节能目标。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包括: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等。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该实施意见要求: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2004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颁布,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这是自1996年4月1日该法实施8年多来,立法机关首次对其作全面修订。修订案共91条,与77条的现行法相比,内容有大幅度增加,将为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将限期治理决定权由人民政府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新规定对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进行了重新配置,强化了环境执法手段,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标志着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突破。
八、二零零五年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切实抓好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作,降低居住建筑能耗,2005年4月15日,建设部发布《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
2005年4月21日,《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水利部、建设部、农业部公告2005年第17号)发布施行,以指导节水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推动节水技术进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05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757号),旨在从根本上解决火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问题,促进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健康发展。
2005年5月31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国住宅和公共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要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建设部在2005年加强了节能工作力度,陆续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05〕252号)、《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相关调研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05〕596号),等一系列文件,建筑节能工作水涨船高。
2005年6月2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强调必须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五个方面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工作,并提出了加快节约资源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七个方面的措施。
2005年7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提出:本世纪头20年,我国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为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2005年7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05〕247号),要求到2010年底,我国能源计量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不断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企业节能意识和计量意识显著增强,部分企业能源计量薄弱和严重浪费能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能源计量技术和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年消耗能源5 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能源计量工作达到科学、规范的管理水平。《意见》指出,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能源计量基础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从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提高能源计量检测能力和发挥计量检测数据在节能降耗中的作用等方面入手,帮助、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企业要不断提高能源计量检测能力,提高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对能源计量检测过程的控制水平。
2005年8月3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通知》(水办[2005]382号)。
2005年9月16日,水利部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05〕400号)。
2005年9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要求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该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5〕114号)。指出,要“加强对污染行业和企业生产全过程的排污控制。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当前要重点加强对电力、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印染、食品、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2005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54号),鼓励地方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的行为。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决定》指出:“加快原煤洗选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有序开发水能,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5年1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要求各地要继续关注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状况,引导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能源和资源耗费,延长产业链,提高出口商品的结构层次、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培育新的竞争优势。
2005年12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环发〔2005〕161号),指出:在“一要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二要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和工业环境保护。三要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四要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五要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六要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七要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2005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1号),《通知》指出:“积极鼓励低油耗、低排放、小排量、小型化、高动力性汽车的生产和投资。”“积极推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实施,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其安全、节能、环保等性能。”
2005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开展创建绿色饭店活动的通知》(商改发〔2005〕655号),旨在推动住宿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九、二零零六年
2006年1月1日,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开始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这次发布的《规定》,大力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新技术和产品、施工工艺、管理技术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并详细列出了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8个方面: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这就为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指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规定》还对建设单位、工程施工、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等都提出了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具体要求。同时,对不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如何给予处罚,确定了具体实施标准。
2006年2月14日,为加强政府机构(包括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各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防等部门)节约资源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财政部、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4号)。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该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8日,信息产业部等七部门发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该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已于表决通过并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10减少%,并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
2006年3月23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建科〔2006〕61号),旨在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环境保护工作。